关于资产处置操作的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发表日期:2024/10/15 10:30:07 出处:江宁区龙都初级中学 作者:admin 有632位读者读过
关于资产处置操作的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资产处置权限
1.房屋、建筑物、土地等重大资产处置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报区政府审批。(必须提供发改立项批复或其他行政部门的相关文件的图片资料)
2. 房屋、建筑物、土地等重大资产处置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主管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审批。(自行拟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资产监管网中自动生成的明细表)
3.车辆处置由区级单位提出申请,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再经区公车购置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再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4.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处置(不含房产、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单项10万一下且批量100万元以下的,报主管部门审批,区财政部门备案;
5. 未达使用年限其他固定资产其他固定资产单价超10万元或批量超50万元报区财政审批;
6. 未达使用年限其他固定资产单价低于10万元或批量低于50万元报主管部门审批,报区财政备案。
二、资产处置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申请单位自拟)
要点:(1)抬头应写给区财政局;
(2)文件依据:除《江宁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江宁政办发[2018]135号)外,如涉及其他相关文件也请列明;
(3)写清楚资产处置原因、类别、数量、总价;
(4)落款应为该申请单位,并加盖单位公章。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财政统一格式)
要点:申报表按资产监管网系统自动生成的明细表填列并签字盖章,明细表由申请单位在系统中自动生成打印。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公示
要点:公示期一般七天,并附上处置申报明细表。公示结束后将公示现场拍照打印。
4.资产报废技术鉴定报告或意见(申请单位自拟,根据处置权限要求,抬头为区教育局或区财政局)
对于未达到使用年限提前报废的资产,单位在申请处置前,在上报申请上由本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共同审核鉴定,单位负责人签字。一般性通用设备由单位内部技术部门出具鉴定意见,车辆、电梯、专用设备等由部门、单位委托国家专门技术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6.处置收入管理
要点: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财政。残值收入所开的票据类型为一般缴款书,项目名称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7.对于资产调拨,需办理确认、交接手续。(系统中直接操作)
三、材料报送份数的要求
上述材料都一式三份。
四、其他要求
1.对于需要区财政部门审批的,处置资产明细在申请前,拟将待处置的资产明细资料(包括类别、名称、年限、价值、代码)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预审后,财政部门视情形实地核实,确认后再予以后续操作。
2.上述所有处置情况,按照《江宁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江宁政办发[2018]135号)文件要求,均应在材料报送、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后,再进行账务核算及资产管理系统操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3.无论是报主管部门审批还是财政部门审批,处置结果备案登记都是需要的,需要书面告知上级主管部门物资送达情况及相关处置情况。
4.资产处置原则上,未满最低使用年限一般不得提前报废更新,最低使用年限不是更新报废年限;对已达规定使用年限但仍可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或调剂,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5.公开处置原则,由教育局组织征集受让方,联合财政、监察多部门进行公开拍卖,处置电子废物应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处理(可在南京市环保局网站上查询);车辆、涉密载体等其他资产的报废处置,有行业规定的,按行业规定进行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资产名称 | 分类码 | 资产编号 | 型号规格 | 计量单位 | 数量 | 购入建造日期 | 价值 | 处置形式 | |||
账面原值 | 已提折旧 | 账面净值 | 评估价值 | |||||||||
1 | ||||||||||||
2 | ||||||||||||
合计 | ||||||||||||
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 单位技术部门或鉴定小组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 单位财务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 ||||||||||
单位申报意见: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 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意见: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 财政部门审核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
说明:1、单位资产处置金额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本表应连同处置备案汇总表、单位申报的相关材料报财政部门备案.
2、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
3、此表栏数不够的,可自行增加栏数或另附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