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义务教育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日期:2011/3/20 19:30:25 出处:本站 作者:无 有1048位读者读过
中小学义务教育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义务教育档案系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科研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反映学校义务教育历史面貌的、对学校义务教育工作方面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记录。
第三条学校义务教育档案工作是学校义务教育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是衡量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学校义务教育整体发展规划中,列入领导议事日程,加强对义务教育档案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学校义务教育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学校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六条学校义务教育设立综合档案室,其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义务教育档案工作制度和规划;
(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为学校积累档案史料;
(三)编制必要的档案检索工具,积极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供服务,开发和利用义务教育档案信息资源;
(四)组织学习义务教育档案业务知识,指导立卷归档工作;
(五)做好义务教育统计工作,及时上报统计结果。
第七条配备与学校义务教育档案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学校义务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工作认真负责,积极接受业务培训,遵守纪律,身体健康,具备档案和微机管理知识。
第八条学校义务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变动时必须培训好接班人员,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三章
第十条学校各口应建立和完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制度,并纳入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做到每项工作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字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学校各部门要安排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整理完毕后统一交学校档案员归档。
第十二条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有:
(一)学校管理类:主要包括学校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各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上级部门与本校关于义务教育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普及程度类:包括学籍管理等方面的花名册及统计材料。
(三)师资水平类:包括教师管理与继续教育方面的各种文字材料。
(四)教育教学质量类:包括学生各科成绩统计与分析等相关花名册及统计材料。
(五)教育教学类:主要包括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教学研究、德育教育和教学交流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六)教育科研类:按照教学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执行。
(七)办学条件类:包括基本建设类和仪器设备类等,基本建设类按照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执行。仪器设备类主要包括音乐、体育、电教、实验、生、理、化等方面的相关配备、购买和保管消耗的统计和说明。
(八)教育经费类: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九)声像类:主要指学校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录音录像带、磁盘、影视胶片、光盘等。
(十)荣誉类:主要指学校获得的各种奖杯、奖状、锦旗、证书、牌匾、书画等实物。
第十三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案卷质量要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学校工作人员在其从事教学、科研、学校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移交归档,集中管理,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六条配置必要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设备,积极改善档案保管条件;适应现代化要求,逐步实行电子计算机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学校综合档案室要对接收的各类义务教育档案进行科学分类、编号和排架。
第十八条学校档案应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经校领导同意后,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报区学校审批后,在指定地点由二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九条档案室应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案卷的数量、档案的利用等情况做好纪录。
第二十条学校综合档案室要定期对所存放档案进行全面检查,对已破损和字迹褪色的档案,及时修复或复制;如遇有特殊情况,应立即向校领导报告,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撤销、合并或分立时,学校义务教育档案的归属:学校撤销、合并时,档案随之并入;学校分立时,档案由原校保存。
第二十二条档案工作人员要加强档案管理,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做好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三条学校义务教育档案主要供本校利用,其他单位和个人查阅档案时,应持单位介绍信,经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四条学校综合档案室应通过举办展览、陈列、提供目录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档案宣传;配合学校中心工作,有计划地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档案编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