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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国家公祭活动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8/12/12 14:13:02 出处:本站 作者:刘玉芸 有914位读者读过

关于做好国家公祭活动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学校,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2018 年12 月13 日上午10 时,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仪式将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举行。根据《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和《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公祭活动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单位和部门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抓好国家公祭活动期间《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的贯彻执行,作为保障好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仪式、展示城市形象的重大政治任务,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意识,做好组织安排,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国家公祭活动安全顺利。

(二)各单位和部门要认真落实《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有关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明确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到人、加强衔接配合,共同将国家公祭活动各项部署落实到位。

(三)在国家公祭活动前,按照市政府通告中明确的鸣放警报、临时管制措施、行为规范等要求抓好落实。

二、做好活动保障

(四)国家公祭仪式期间,防空警报拉响时,全区主城区道路上(不含高速公路、绕城公路、高架)行驶的机动车停驶鸣笛致哀一分钟。

(五)国家公祭仪式期间,防空警报拉响时,全体在校师生、道路上行人、公共场所的所有人员、机关科室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就地默哀一分钟。

注:为举行南京大屠杀国家公祭日活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国防意识和忧患意识。根据南京市人防办《关于落实国家公祭日警报鸣放的通知》要求,江宁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定于2018年12月13日上午10时01分至10时02分,鸣放防空警报一分钟。届时,在城区道路上行人一律肃立默哀,机动车辆一律停驶鸣笛,城区施工工地停止机械作业。警报解除后,一切恢复正常。望各单位、广大市民和过往群众听到警报鸣放,不要惊慌,保持良好社会、生活秩序。

(六)国家公祭活动期间(2018年12月11日0 时起至2018年12 月13 日24 时止),本区行政区域内禁止擅自使用轻型和超轻型固定翼飞机、滑翔伞、热气球、无人机等一切飞行器进行升空飞行活动。

(七)国家公祭活动期间,国家公祭设施周边禁止一切公共娱乐活动。

(八)国家公祭日当天,各单位和部门广播、电视等媒体停止刊播一切娱乐性报道或者节目。

(九)举行国家公祭仪式时,各单位和部门等通过各种形式组织悼念活动,开展专题教育。

三、明确行为规范

(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

(十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

四、做好宣传引导

(十二)各单位和部门要广泛宣传《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相关要求,重点做好活动当日机动车鸣笛致哀、行人就地默哀等宣传引导,充分体现对遇难同胞的深切缅怀。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

2018 年12 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