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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龙都初级中学资产移交制度

发表日期:2007/11/22 9:05:03 出处:本站 作者:无 有945位读者读过

第一条  学校各资产责任人除正常的人事调动与流动外,未经学校批准,一般不得擅自调整;

第二条、各资产责任人,因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与办理调动。

第三条、办理资产移交时,资产责任人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完成已经受理的记账、登记工作;

2)整理移交有关固定资产明细账簿等各项资料,对尚未办理完成的事项要求写出书面材料;

3)在账册封面上注明移交日期,并在各财产物资帐的最后一笔余额加盖印章;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账册、凭证、公章、文件、图纸等;

5)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指定监交人负责监交:部门财产责任人移交,由部门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监交;资产管理员移交,由校资产管理组长,总务主任和主办会计参加监交工作。

6)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点收,对固定资产等财产物资应逐件清点,如果不符,接替人员有权拒绝接收,移交人员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7)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均需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证明的问题和意见,移交清册,一般应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8)不准封包移交,封包接收,也不能重造账册,另起炉灶;

第四条前任移交的问题,后任有责任协助清理。原资产责任人调离,仍必须对原单位或个人管理的资产负责,有责任配合说明资产的去向或追回流失的实物。任何人不得以调离原单位或原岗位、或以不再负责该项工作为由,不配合资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