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龙都初级中学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07/11/22 9:03:44 出处:本站 作者:无 有1483位读者读过
为提高学校设备的使用效益,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闲置、报废条件
1. 本办法所指的设备范围是: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品。
2. 设备闲置是指仍可使用,但因学校职能调整而造成闲置。
3. 设备报废是因超过使用年限、结构陈旧,缺套残损、精度丧失或下降、性能低劣、技术落后,且无法改造、不能使用和无法修复,或经济上无修复价值,经鉴定,须进行注销处理。
第二条、闲置设备处置办法
1.对学校内仍可使用的设备,应首先在功能室、教研组等学校范围内进行调剂。
2. 对学校内难以安置的,可调剂到其他单位使用。调剂程序是:由学校提出调剂申请,经校长室同意后,需要的单位凭总务处《调拨通知单》领取。提出调剂的单位负责清点移交,总务处负责调整实物账册,领取单位负责搬运。
3. 经公示仍无需要、在校内难以调剂的,又无法使用的可由原使用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寻找适合场所暂行保管。在保管期间,发生遗失、损坏的,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4. 对学校和学校均难以安置的闲置设备,可予以拍卖。拍卖手续按以下报废设备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报废设备处理办法
1、申请报告。资产报废前,相关功能室应填写《报废申请单》和申请报告,送交总务处。
2、实地清点。总务处组织鉴定小组进行实地清点和鉴定,报校务会批准。
3、批准报废后的设备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理。
4、设备拍卖后,总务处根据《报废申请单》调整学校固定资产明细账;
5、财务处凭核准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销账,并在会计凭证的“摘要栏”内,登记报废的“设备编号”或报废处置单编号,以便今后备查。
6、设备的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学校所有,由总务处统一管理核算。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