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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龙都初级中学资产验收、入库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日期:2007/11/22 9:00:45 出处:本站 作者:无 有1474位读者读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设备管理,保证教学设备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文件)、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试行)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暂行办法。

一、职责

第一条  凡使用学校预算内、外经费自筹经费购买或接受捐赠以及自制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等资产,其产权均属学校所有,符合本要求的均由学校总务处组织办理验收、入库、登记手续。

第二条  办理各种设备验收入库时,应明确管理学校资产使用、保管责任人,并将保管人员的姓名登记入账。

第三条  属于多部门或多人共用的资产设备要求明确一个保管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各功能室管理员是资产设备使用和保管的负责人。总务处负责编制全校统一的单位信息管理系统代码。

第五条  各设备管理责任人协助总务处做好各种设备验收、入库和登记工作。设备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和调整,由各职能部门提出,报校长室批准,总务处备案。总务处根据管理要求,定期开展有关培训工作,进行业务上的指导。

第六条  各功能室购置教学设备,必须按学校设备采购有关规定的程序执行。经学校批准的设备购置申请单是各种设备验收、入库、登记的必备凭据之一。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购买的各种设备,不予办理验收、入库和登记手续。

二、有关入库验收程序

第七条  经批准购置的各种设备,可以采用以下入库验收管理流程

1)设备到校,总务处通知相关功能室资产管理员或兼职责任人组织验收。根据设备铭牌上的名称、型号、规格等信息,填写《设备验收单》,输入数据,完成后发送到总务处信箱。

2)总务处对各功能室提交的《设备验收单》,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通知用户,打印《设备验收单》。

3)各功能室管理责任人在《设备验收单》上签字确认,指定有关人员携发票和《设备验收单》到总务处办理入库手续。

4)在总务处办理入库手续时对《设备验收单》上使用保管责任人是否签字确认、设备名称、型号和规格等信息是否输入完整等,进行再次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由总务处在《入库单》上签字盖章,一式三联,其中的一联返回各功能室保管,一联留总务处备查,一联给经手人随发票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