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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龙都初级中学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发表日期:2007/11/22 8:59:25 出处:本站 作者:无 有1051位读者读过

第一条、各功能室管理员在教学设备使用过程中,应遵守学校有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和丢失。

第二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教学设备损坏、丢失,为责任事故:

1.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或不熟悉教学设备的工作原理、技术性能,盲目操作;

2.擅自拆卸或改装教学设备,造成教学设备损坏;

3.在教学和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失职,造成教学设备损坏;

4、各功能室管理员失职,领、发、借用没有按照规定要求执行,造成损坏、丢失;

5、学校总务处认定的其它原因造成教学设备损坏和丢失的。

第三条 赔偿处理办法。根据损坏、丢失教学设备的情节和造成后果等不同情况,确定赔偿处理办法。原则上按同类物品原价赔偿;如部分损坏,经修复后尚能完好使用的,可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贵重、精密、稀缺的教学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的,除责成赔偿损失外,还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赔偿处理程序。属责任事故的,各功能室管理员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校长室审核批准。

第五条、处理意见下达后一周内,有关责任人员应将赔偿款项送交学校财务处,作为学校设备修理维护费用。逾期由学校财务根据设备赔偿通知单,从有关责任人员的工资等收入中扣除。

第六条、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